刘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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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保候审

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规则[失效]

来源:南通刑事律师   网址:http://www.jyldzyls.com/   时间:2014/7/28 13:38:57

发文单位:广东省劳动局总工会 发布日期:1989-3-18执行日期:1989-3-18失效日期:1998-4-14 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《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《广东省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,及时、正确处理劳动争议。制定本规则。  第一章 案件受理  第一条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符合下列条件:  (一)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;  (二)有明确的被诉方和具体的申诉理由、申请要求及有关证据;  (三)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(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)管辖的范围;  (四)在规定申请时效内。  第二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应当提交书面申请。 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书面申请后,应在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。决定受理的,应即立案,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《受理通知书》送达申诉人,将《应诉通知书》和书面申请副本送达被诉人,并告知被诉人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。对于不予受理的,自决定后五日内通知申诉人,并说明理由。  被诉人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。 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,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。被委托的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,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。  第五条 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后,应向仲裁委员会预交仲裁费。  第二章 仲裁准备 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,应指定两名以上仲裁工作人员,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。  被指定的仲裁工作人员,遇有《暂行规定》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时,应自行提出回避。  第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接案后,应认真审阅申请书、答辩书和有关证据,拟定调查提纲。 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时,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档案和材料;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和出具证明。  第八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,应认真进行研究,弄清争议事实,正确适用法律。  第三章 调解 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,要贯彻以调解为主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。通过调解。对双方当事人宣传劳动法规和政策,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,达成协议。 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,要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。应先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,待双方意见接近一致时,再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调解。必要时可邀请与本案有关的单位的代表参加调解,协助做好工作。  第十一条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,应制作调解书。调解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(包括企业法人代表)及其代理人的姓名、单位、职务、地(住)址、争议的主要事实、协议内容。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,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署名,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。 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  第十二条 对调解未达成协议的,或调解后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的,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仲裁。  第四章 仲裁 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《暂行规定》和《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依法维护企业行政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。  第十四条 需要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,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写出提请仲裁的报告,送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。 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前四日,将仲裁的时间、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。  当事人经两次通知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经仲裁委员会允许中途退场的,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,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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